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請求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歷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蚌埠工商注冊小編解釋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收效要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能,可見股權轉讓未進行工商登記不影響其效能。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修訂)
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相關知識介紹:
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收效要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能。
無論是公司變更登記仍是工商變更登記,都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收效要件。只需股權轉讓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應當確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能。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者工商變更登記,是在股權轉讓合同收效并實行后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收效,就不或者發生股權轉讓的后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者工商變更登記就不或者進行。
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都是對股東轉讓股權的股東變更的公示。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并不影響當事人之間股權轉讓合同的效能。
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能夠依股東名冊建議行使股東權力。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名字或者稱號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蚌埠工商注冊小編特別強調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上述規定將公司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的對抗條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