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通知函
尊敬的供貨商/服務商:
您好!
根據2019年3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內容,從2019年4月1日起,制造業等行業16%增值稅率降至13%、交通運輸和建筑等行業10%增值稅率降至9%。基于我們雙方簽訂的合同【合同號】,因合同標的已交付(或服務已提供)【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稅【2016】36號羅列,正式行文時刪除本括號內內容】,納稅義務已發生,請貴司根據國家稅法規定的開票時間和合同約定條款,務必在本月底前向我方開出發票。
如貴司在4月1日(含)后向我方開出發票,我司將不予接收。
特此函告,希望能得到貴司的配合!
【 公司 】
【 2019年3月 日】
合同條款變更函【甲方版】
尊敬的供貨商/服務商:
您好!
根據2019年3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內容,從2019年4月1日起,制造業等行業16%增值稅率降至13%、交通運輸和建筑等行業10%增值稅率降至9%。
基于雙方之前已簽訂的合同【合同號】內容,屬于在上述國家稅收政策調整范圍之內。
同時因雙方合同標的未交付(或服務未提供)【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稅【2016】36號羅列,正式行文時刪除本括號內內容】,納稅義務尚未發生,貴方尚不能向我方開出發票。
根據雙方合同第【 】條約定,結算價為含稅價【 】元。此條款中的含稅價是根據當時國家稅收法規確定的稅率確定的,在4月1日后執行新稅率的情況下,我司提請與貴方協商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含稅價變更為:【原合同約定含稅價】/116%或110%*(1+13%或9%),稅率為13%/9%。
或:根據合同第【 】條約定,雙方結算價為含16%/10%增值稅【 】元。此條款中約定稅率為合同簽訂時國家稅收法規確定的稅率,在4月1日后執行新稅率的情況下,我司提請修改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含稅價和稅率,變更為:【原合同約定含稅】價/116%或110%*(1+13%或9%),稅率為13%或9%。
請貴司配合雙方合同條款變更工作。
【 公司】
【2019年3月 日】
拒絕變更合同函【乙方版】
尊敬的甲方:
您好!
貴司發出的《合同條款變更函》已收悉。
基于雙方簽訂的合同第【 】條約定,結算價為含稅價【 】元,我司將嚴格按此條款執行,向貴方開出國家政策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針對貴司提出的變更條款,我司不同意貴司的請求,主要理由為:
一、在此條款中,并未約定雙方結算的稅率,雙方也沒有明確約定當國家稅收法規調整時需要調整結算價的條款。
二、我司的上游供應商拒絕我司因稅率調整而要求下調價格的請求。
希望貴司理解我司難處。
【 公司】
【2019年3月 日】